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及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文件公布的为准)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各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级单项协会)、北京市各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区级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市级单项协会协助全国单项协会做好对本项目在北京市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北京市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在京内举办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全国单项协会对所属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级单项协会负责对本市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市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区级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辖区内二、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市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市体育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市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区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辖区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各市级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市级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各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在本市正式注册的该项目一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市级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市级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级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市级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全市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学习和执行国际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本市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应向市体育局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或专项工作汇报。
第十三条 各区级单项协会应结合本地区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向市级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根据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及外语的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负责执行各全国体育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一级(含)以下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市单项协会备案。二、三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区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应当依照全国单项协会统一要求领取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本市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注册参照各全国单项协会根据本项目特点确定的裁判员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各全国单项协会注册,并同时向各市级单项协会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市级单项协会进行注册;二、三级裁判员向区级单项协会进行注册。各市级单项协会可视本项目裁判员队伍状况对二、三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局建立北京市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开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 在京注册的各级裁判员被国际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协会选派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市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各区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区级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全市各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各市级单项协会制定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市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市体育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三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应对全市综合运动会和全市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裁判员队伍和体育竞赛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市级单项协会、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区级单项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的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八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各区级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市级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市体育局向全国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全国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区级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市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市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区级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 市体育局授权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对本办法规定的裁判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京体办字﹝2001﹞4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