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田径运动协会,简称北京田协。英文名称: Beijing Athletic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BAA。官方邮箱:baa@baa.org.cn。
第二条 北京市田径运动协会是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北京市体育总会进行行业管理的民间体育组织。
第三条 协会于一九八零年成立,它的宗旨是:团结全市田径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推动我市田径运动普及,训练、教学、裁判和科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两个文明服务,为增强北京市田径运动的国际交往和打造国际化体育大都市服务。
第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组成。属非营利性团体。北京市田径运动协会下设综合办公室、竞赛部、媒体部、市场开发部、会员部、大数据部六个部门。
第五条 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北京市田径运动的发展,推动北京市群众性普及活动和田径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北京市田径运动的进步。
(一)办理北京市田径运动之发展事项。
(二)举办北京市及国际性的田径比赛事项。
(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田径竞赛管理,审批由各会员单位组织的国内外各类比赛。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北京市或国际性各类田径比赛。
(四)负责北京市田径运动的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编辑、出版、发行田径类书刊。指导、监督和管理北京市有关田径的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五)国外田径队来北京比赛之邀请及安排事项。
(六)田径裁判及教练之登记、讲习及管理事项。田径裁判之资格审查及推荐事项。
(七)审批同北京市田径比赛有关的商业性活动;负责与北京市各个团体、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经营性活动,举办与田径运动相关的展览、展示、研讨等活动及会议,为北京市田径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八)会员资格之审查决定事项。表彰、奖励在北京市田径运动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
(九)其他有关田径运动推广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接收两类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由团体、单位提出申请;
(二) 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委员会或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参与分享田协主办的赛事活动;
(六) 为单位会员策划、定制赛事活动和组织实施;
(七) 单位会员个体享有个人会员的一切回报和服务;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会委员会研究批准,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应交本会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田径运动具有热情和兴趣的均可申请加入,包括各类田径爱好者、国际人士、中小学生、中老年人群;
(二)有加入北京市田径协会的意愿;
(三)审核成员基本准则:有足够的热情,文明,有责任感,坚持锻炼,遵守北京市田径协会章程;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建立官方网站、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成为会员交流、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
(二)优先参加及分享北京市田径协会举办的各项赛事、各项活动;
(三)依据会员需求,为会员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培训计划、教育计划、健康生活系列、休闲度假、养生等;
(四)为会员提供强大的信息咨询交流平台,定期发布田径资讯、重大赛事等信息;
(五)免费的服务体验和特定产品派送和优惠(会员专卖区和会员独享区、会员商城);
(六)可定期提供会员服装、LOGO产品、纪念品、会员手册及会刊;
(七)会员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会委员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在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
(六) 广告赞助收入;
(七)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八) 利息收入;
(九)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设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会旗、会徽由委员会审定,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